(2014)西恢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西峡县兴阳加油站与张景禄为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峡县兴阳加油站,张景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恢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西峡县兴阳加油站。被执行人:张景禄。本院在执行西峡县兴阳加油站与张景禄为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03)西丁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付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士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