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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恢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西峡县兴阳加油站与张景禄为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峡县兴阳加油站,张景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恢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西峡县兴阳加油站。被执行人:张景禄。本院在执行西峡县兴阳加油站与张景禄为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03)西丁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付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士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