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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89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宋国忠、宋爱华、张春兰、宋凯凯与被告宋林子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忠,宋爱华,张春兰,宋凯凯,宋林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890号原告宋国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宋爱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张春兰,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宋凯凯,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炜、张小涛,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林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杜渤海、周学广,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忠、宋爱华、张春兰、宋凯凯与被告宋林子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国忠、宋爱华、张春兰、宋凯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国忠、宋爱华、张春兰、宋凯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6元,减半收取27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玉伦审 判 员  梁 昊人民陪审员  闫其武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