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89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宋国忠、宋爱华、张春兰、宋凯凯与被告宋林子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忠,宋爱华,张春兰,宋凯凯,宋林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890号原告宋国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宋爱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张春兰,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宋凯凯,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炜、张小涛,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林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杜渤海、周学广,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忠、宋爱华、张春兰、宋凯凯与被告宋林子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国忠、宋爱华、张春兰、宋凯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国忠、宋爱华、张春兰、宋凯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6元,减半收取27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玉伦审 判 员 梁 昊人民陪审员 闫其武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