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5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宋振秀与李世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秀,李世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5295号原告宋振秀,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世成,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振秀与被告李世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振秀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世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振秀撤回对被告李世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振秀负担。审判员 孟庆礼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