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珲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昌林与被执行人崔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昌林,崔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珲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尹昌林,男,朝鲜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崔金花,女,朝鲜族,户籍所在地珲春市,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尹昌林与被执行人崔金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3)珲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420元、申请执行费29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查明被执行人崔金花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尹昌林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珲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日男审判员 徐龙虎审判员 李钟瑞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郎丽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