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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成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成民初字第34号原告吕某,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王某,女,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吉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