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调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房贤第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贤第,王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房贤第。被执行人王旭。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房贤第与被执行人王旭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2014)即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即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