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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调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房贤第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贤第,王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房贤第。被执行人王旭。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房贤第与被执行人王旭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2014)即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即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