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安民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韦世强、韦海群与李友平、柳州市宁铁物资工业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世强,韦海群,李友平,柳州市宁铁物资工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安民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韦世强,男,1980年6月20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融安县浮石镇小律村东门屯*号。申请执行人韦海群,女,1985年4月25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融安县大坡乡星下村苦竹屯**号。被执行人李友平,男,1965年3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南路***号。被执行人柳州市宁铁物资工业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磨滩路1号。法定代表人袁顶创,该公司总经理。韦世强韦海群与李友平柳州市宁铁物资工业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的(2012)融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友平柳州市宁铁物资工业总公司给付赔偿款20083.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友平并已履行完毕给付20084元义务,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融民执字第16号案执行完毕结案。审判长 李克文审判员 蓝代芬审判员 段缘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荣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