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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深圳友晟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博文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友晟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博文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652号原告深圳友晟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鑫博文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原告深圳友晟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博文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鑫博文纸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以报价单的方式订立供货纸板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为月结15天。随后原告依被告要求进行生产,并按约定的交货日期交货签收。从2013年8月19日至2013年9月11日,原告共向被告供货纸板价值人民币33641.85元,至付款期限,被告只支付了5000元货款,尚欠原告28641.85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8641.85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送货单》、《报价单》、《对账单》等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其诉讼主张。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报价单开始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瓦楞纸板,报价单对纸板的型号及单价进行了约定,原告按报价单的要求进行生产并送货。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原告从2013年8月至9月共向被告送了两个月货,总货款为人民币33641.85元,经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了货款5000元,尚欠28641.85元未付。后被告倒闭,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根据原告提交的《送货单》、《报价单》及《对账单》,可以证明原告已向被告送货及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既不提交证据答辩,又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28641.85元未付,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鑫博文纸品有限公司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友晟纸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641.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6(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智强人民陪审员  何 晖人民陪审员  卢静萍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祥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