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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双民初字第0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刘新房与杨清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房,杨清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双民初字第0145号原告刘新房,男,1974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鲍可文。被告杨清乐,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原告刘新房与被告杨清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新所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新房及委托代理人鲍可文到庭参加诉讼,杨清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新房诉称:2013年7月19日,被告因做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写下欠条一张,由金明顺提供了连带担保,口头约定利息3分。后经原告多次向其催要借款本息,被告以种种不当理由拒绝支付。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3万元及利息。被告杨清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新房在庭审中提交了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刘新房现金叁万元,小写30000元。进铝材用以车抵押。借款人:杨清乐。担保人:金明顺。2013年7月19日。”原告刘新房在庭审中称:借条中约定以车抵押系双方口头协议,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口头约定月息3分,要求杨清乐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息3分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方提交的借条1份加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杨清乐应承担向原告刘新房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刘新房举证的借据中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方也没有提供能够证明涉案借款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据,所以,对原告方要求给付借款利息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清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清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刘新房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新房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杨清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杨清乐负担(已由原告预交,在被告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袁新所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婷婷?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