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鞍刑二终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钱进某等人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进某,钱升某,赵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鞍刑二终字第225号原公诉机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进某,男,1966年出生于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工人,住鞍山市铁东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春鸿,男,71岁,汉族,住鞍山市立山区友爱街***栋*单元*层*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升某,男,1968年出生于鞍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鞍山市铁东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广涛,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女,41岁,住鞍山市铁西区。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钱进某、钱升某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鞍西刑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钱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钱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钱进某、钱升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115.49元,二被告人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服判,原审被告人钱进某、钱升某均不服,钱进某以其和钱升某没有伤及赵某耳部的行为,鉴定意见是伪造的,鉴定的不是赵某的耳朵,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钱升某以一审法院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其伤害被害人的头部,原审判决依据的鉴定结论不客观、不真实,请求改判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鞍西刑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晓艳代理审判员 郭文伟代理审判员 何建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左诗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