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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榕民终字第44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王家谋与陈宝仙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家谋,陈宝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榕民终字第44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家谋,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宝仙,女,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周健,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家谋因与被上诉人陈宝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家谋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家谋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家谋撤回上诉。本案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31元,依法减半交纳2165.5元,由上诉人王家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