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89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2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兆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