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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长春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博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博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经证字第167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博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申恩泉审判员  XXX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世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