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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张俊军与张俊军、张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张俊军,张茹,张照亮,张俊勇,张建,张荣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初字第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丛立刚,支行行长。被告张俊军。被告张茹。被告张照亮。被告张俊勇。被告张建。被告张荣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诉被告张俊军、张茹、张照亮、张俊勇、张建、张荣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财产保全费214元,合计35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耀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