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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垫法民初字第027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重庆金美豪实业有限公司与张昭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美豪实业有限公司,张昭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垫法民初字第02756号原告重庆金美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304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6933-7。法定代理人蒋德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书全,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昭琼,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美豪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昭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美豪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金美豪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美豪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美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