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终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侯立侠与郭欣荣、贾太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欣荣,侯立侠,贾太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2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欣荣,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部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立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职员。原审被告贾太平。上诉人郭欣荣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3)邳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欣荣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欣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欣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郭欣荣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庆审 判 员 裴运栋代理审判员 费 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毕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