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保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范恒忠与黄荣应财产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恒忠,黄荣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保字第00007-1号申请人:范恒忠,男,1974年5月2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黄荣应,男,1975年8月29日生,汉族。申请人范恒忠因被申请人黄荣应借款一直未付,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长丰县双凤开发区阿奎利亚但丁堡小区XX幢70X室一套房屋,并已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9XX号云顶雅苑X幢11XX的房屋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范恒忠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长丰县双凤开发区阿奎利亚但丁堡小区XX幢70X室一套房屋;二、查封申请人范恒忠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901号云顶雅苑X幢11XX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珊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