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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凌合与被执行人李鸿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凌合,李鸿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凌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石凌合,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鸿兆,男,1967年6月5日出生,壮族,凌云县下甲乡林业站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凌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鸿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鸿兆偿还申请人石凌合借款36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李鸿兆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鸿兆在凌云县财政局每月有工资收入2130元。另有被执行人李鸿兆尚欠另案申请人郭汉业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116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4年2月份起,逐月扣留被执行人李鸿兆在凌云县财政局每月的工资收入1000元,直至偿清债务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源权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贵 骏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