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兵十三刑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马安云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安云
案由
故意杀人,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兵十三刑初字第01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师分院。被告人马安云,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辩护人马卫东,新疆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师分院以新兵十三分检刑诉(20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安云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师分院指派副检察长黄新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安云及其辩护人马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师分院指控:2013年7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马安云酒后在柳树泉农场吴宜玉棋牌室里与张XX(被害人单XX的妻子)发生争吵至门前,单XX(被害人,男,殁年38岁)闻讯后从棋牌室的隔壁房间出来踢了马安云一脚,致马安云倒地。单XX被人拉回棋牌室,马安云被人扶起后感觉很没面子,遂回到柳树泉农场光明小区16号楼三单元门前,从自己的摩托车座位下面拿出一把单刃尖刀(刀长24㎝,宽3㎝,木制刀把、开刃带血槽),又返回棋牌室,走到单XX身边左手搂住单的脖子右手持刀朝其右胸部捅刺一刀,在场人拉住马安云持刀的右手并将其送回家,随后被告人马安云回到楼下准备启动摩托车去派出所时,见前来出警的警车,便到警车前要求民警将其带走。被害人单XX在送往红星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单XX系右前胸第一肋处右肺上叶破裂、右肺上叶肺动脉、肺静脉断裂出血死亡。公诉机关提供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单刃尖刀、布鞋等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鲍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马安云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方位图及辨认物证笔录和照片;被告人供述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安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安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其只是具有伤害的故意,并没有故意杀人,认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马安云的辩护人辩护认为:一、被告人马安云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马安云与被害人单XX并无深仇大恨和矛盾,马安云是因在棋牌室门口被单XX踹翻在地,自尊心受到伤害,为了挽回面子,出于报复和教训的目的,持刀捅刺了单XX。当时马安云一直以为是刺在被害人的右腹部,但因酒后判断失误,意外地刺到被害人的胸部。就其主观上看,马安云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其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本是应当预见到,但因酒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主观上存在过失,其并不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公诉机关仅凭实施伤害的刺伤部位、刺伤力度及凶器锐利等因素,就认定被告人构成杀人罪,是片面的不客观的,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较为符合本案主客观表现。二、被害人对本案发生的起因方面负有过错责任。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妻子在棋牌室先发生口角,被告人已经走出棋牌室准备回家,被害人从隔壁棋牌室听见后冲出来不问青红皂白就朝被告人腹部踹出一脚,将被告人踹倒在门口,还要进一步殴打被告人时被人拉开,可以说本案的发生原因与被害人的先前违法殴打行为是分不开的,被害人违法伤害在先,马安云实施伤害犯罪在后。因此,对于本案发生的起因方面被害人具有过错责任,相应应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犯罪后具备自首情节和认罪伏法的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本次犯罪之前无违法犯罪前科,一直是守法公民,表明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并且被告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很差的情况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三万元(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已经足额赔偿),这表明其用实际行动表示了悔罪,相应减轻了社会危害后果,希望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马安云酒后在柳树泉农场吴宜玉棋牌室因琐事与张XX(被害人单XX的妻子)发生争执。此时正在棋牌室隔壁房间看人打牌的单XX(被害人,男,殁年38岁)闻讯后,走出房间上前朝马安云腹部踢了一脚,致马安云倒地。随后单XX被人拉回棋牌室,马安云被人扶起后随即前往柳树泉农场光明小区16号楼三单元门前,从自己的摩托车座位下面拿出一把单刃尖刀(刀长24㎝,宽3㎝,木制刀把、开刃带血槽),又返回到棋牌室内,径直走到单XX身边,左手搂住单XX的脖子右手持刀朝其右胸部捅刺一刀,随后被在场人拉开。被害人单XX在被送往红星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单XX系他人用锐器作用于右前胸第一肋处致右肺上叶破裂、右肺上叶肺动脉、肺静脉断裂出血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被告人马安云正准备启动摩托车,马安云看到前来出警的警车后,便主动走到警车前要求民警将其带走。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马安云通过其亲属向被害人单XX的妻子支付了三万元赔偿款。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的证据有:1、证人鲍XX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8日19时左右,我在自己家经营的吴宜玉棋牌室外打扫卫生,马安云路过棋牌室的时候碰到张XX,马安云骂张XX:“娘希匹”,张XX回骂了一句后两人发生争执。这个时候,张XX的丈夫单XX从棋牌室出来一脚蹬到马安云肚子上,马安云侧身倒在地上,我把马安云扶起来,劝马安云回家,临走时,马安云像是自言自语的说“我饶不了你,我饶不了你”。我劝走马安云大概20分钟后,我听见有人喊打架了,跑到棋牌室门口,看见马安云被田立中从棋牌室拉出来,又看见李晓光把单XX扶出来,单XX用手捂着右胸口,手上滴着血,走到前面楼房靠了一会墙,后被闻讯赶来的单礼兵开车送到柳树泉医院了。单XX是下午6点多去的棋牌室,在东面的第一个棋牌室观看他人打牌。2、证人秦一X的证言,证实:(1)2013年7月28日18时左右,我去吴宜玉棋牌室看打牌,进去看到李晓光、秦喜军、田立中三人在斗地主,后面单XX去了。过了一会,我听到单XX的妻子张XX和别人在外面吵架,单XX就出去了,我也出去了,看到单XX踢了马安云一脚,我把单XX拉住,把单XX拉到棋牌室内,单XX又坐到原来的位子看打牌。大概过了十几分钟,我看到马安云进来了,马安云走到单XX背后,左手搂着单XX的脖子,说了一句“兄弟,对不起了”右手就朝单XX的右侧的胸部上侧挥了过去,在场的人都站起来了,田立中把马安云抱着拉开了,我才看见马安云手里拿着刀子,田立中将马安云抱着拉过去之后,单XX就坐到地上了,这时单礼兵也进来了,和田立中一起把马安云拉到棋牌室外面去了,我看到单XX右侧胸部有一片血。(2)当时单XX坐在田立中的左手侧,桌子的东北角,单XX的左手侧是李晓光,我坐在田立中的右手侧,桌子的西北角,我的右手侧是秦喜军。(3)马安云进入棋牌室后,单XX一直是坐着的。马安云就捅了一刀,马安云拿的刀子长大概20厘米,宽大概3厘米左右,刀是单刃的,刀把是木头的。(4)马安云平时爱喝酒,酒后话多,说话不注意。3、证人秦二X的证言,证实:(1)2013年7月28日中午1点多,我到吴宜玉棋牌室和田立中、李晓光打牌,打到下午7点左右,看到马安云开门进来,我看了一眼马安云,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就看见田立中抱着马安云在抢马安云手上的东西,单XX坐在椅子上,田立中挡马安云的时候,单XX就倒在地上了,不知是谁喊的出血了,我们就帮忙把单XX往医院送。田立中把马安云拉回家了。(2)当时我坐在棋牌室里面靠墙的位置,面朝棋牌室入口。单XX坐在外面,面朝西,右侧朝门。(3)、马安云平时爱喝酒,酒后话大。4、证人田XX的证言,证实:(1)7月28日16时30分左右,我到吴宜玉棋牌室去打牌,我和李晓光、秦喜军一起斗地主。过了一会,单XX和张XX进来了,单XX坐在我旁边,张XX坐在靠窗户的麻将桌边吹冷风,大概过了十几分钟,张XX出去了,三四分钟后我听见张XX在外面和别人吵了起来,单XX就出去了,我和李晓光、秦喜军就站起来,我看到马安云在外面,就听到鲍冬梅说你喝酒了,回去休息吧,这时单XX就进来了,我们就继续打牌。大概过了十分钟左右,当时我背对着门,突然看到马安云手里拿了一把刀,我就用双手死死抓住马安云的手腕,这时才看见单XX被捅了一刀,在将马安云拉到棋牌室门外时,这时单礼兵过来把马安云手里的刀夺了下来,当时单XX用左手捂着胸部,血都流出来了。我将马安云拉出棋牌室,送回家。回到棋牌室,我看到马安云又从楼上下来,发动摩托车。单XX被送到医院了。(2)当时单XX坐在我旁边,面朝西南,侧对着门。(3)马安云进来没注意,只听见马安云说了一句“兄弟,对不起了”。(4)马安云的家距离棋牌室有80多米,在三单元四楼。5、证人李一X的证言,证实:(1)2013年7月28日下午7点多,我和田立中、秦喜军三人在吴宜玉棋牌室打牌,单XX、刘作智、秦喜明在看我们玩,这时我听见张XX在外面和人吵架,单XX出去了,秦喜明也跟着出去了,过了十分钟左右,单XX进来坐在我后面。大家继续打牌,大概过了十几分钟,马安云就进来了,进来就走到单XX的旁边,从侧面搂着单XX的脖子说了“兄弟”还是“弟兄”,当时我没听清楚,我回头看的时候单XX就倒地了,用手捂着右边的胸口,血流出来了,马安云手里拿着一把刀子,田立中过去夺刀子,把马安云拉出棋牌室,张XX就打电话报警了,之后把单XX送到医院了。(2)棋牌室内有两张桌子,一个靠窗户的,一个对着门的,单XX就坐在对门的桌子旁边,面朝西。(3)马安云的家距离棋牌室有100多米。单礼兵开车准备送单XX去医院时,我看见张XX站在棋牌室门口手里拿着那把刀。6、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1)2013年7月28日下午19时左右,我去吴宜玉棋牌室的东头房子看人打牌,听人说打架了,等我出去架已经打完了,我看见单XX、马安云站在外面,我又回到棋牌室。大概过了半小时,我正低着头看打牌时,突然看到单XX坐到地上了,抬头一看田立中抱着马安云,把马安云拉到棋牌室外面去了,我跟着出去后,听见有人说单XX被刀子捅了。听到马安云隐约说了兄弟之类的话。出了棋牌室看见单XX用手捂着左侧胸部,弓着腰,手上有血。(2)我在棋牌室外面看见单XX老婆张XX手里拿着把刀。7、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8日下午18时左右,我和我老公单XX到吴宜玉棋牌室去玩,大概18点30分左右,我到隔壁房间,进门后看见马安云在里面站着,马安云看到我后边拧烟边骂我娘希匹,我就说了他两句,然后我和马安云一前一后走出棋牌室,出门时马安云还在骂,还准备动手打我,这时我老公单XX从东边的棋牌室出来,踢了马安云一脚,秦喜明也出来了,就把双方拉开了。之后,我进到隔壁棋牌室看几个女的打牌。过了一会,我听到棋牌室的椅子倒地的声音,我跑进单XX所在的棋牌室,看到马安云用左手搂着单XX的脖子,右手抓着刀子,刀子在单XX的右侧胸部插着,田立中让马安云放手,我跑出去喊了单礼兵。单礼兵过来夺过马安云手中的刀子,放在棋牌室的桌子上,单礼兵把我老公扶了出来就去开车了,我就把桌上的刀子放进手提袋里,一直到医院,在医院将刀子交给警察。在去医院的路上我打电话报警。8、证人龙X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8日下午,我路过吴宜玉的棋牌室,看见张XX边推边骂马安云,单XX从棋牌室出来一脚把马安云踢倒了,单XX还准备打时被人拉进了棋牌室,鲍冬梅将马安云扶起,马安云就走了,一会马安云又回来,我劝他赶紧回去,他说转一下,就进了棋牌室,一会棋牌室里乱开了,马安云被田立中拉出来回家了,单XX被人扶出来去了医院,后面跟着张XX,手里拿了一把刀。9、证人单一X的证言,证实:我当时在父亲家帮忙接电(距离棋牌室约30米),看见张XX和马安云在棋牌室门口发生了口角,随后单XX从棋牌室出来将马安云踢倒,马安云起来后就回家了。过了大概十几分钟,我看见马安云又来了进到棋牌室,后张XX给我说我弟弟(单XX)被人捅伤了,我到棋牌室门前从马安云手里拿过刀,刀上有血,当时人很多,我慌慌张张地送单XX到医院,慌乱中刀子好像给了张XX了。张XX报的警。10、证人郭XX、邵XX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8日下午18点多,两人与马安云在柳树泉农场光明小区10号楼下商店喝啤酒,马安云一瓶未喝完,后三人来到一个卤肉店吃菜喝啤酒,马安云喝了一瓶多一点,马安云说去看打牌的,马安云离开时大概19时左右。11、证人陈XX、李二X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8日下午18点左右,马安云、小邵还有一撮毛(郭保第)在陈月华的商行喝啤酒,马安云喝了不到一瓶。大概半个小时后离开商店,马安云和姓邵的,还有一个人又到卤肉店喝啤酒,马安云喝了大概一瓶。三人吃了大概20分钟左右,马安云一个人先离开了。12、证人包X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8日接警后,19时29分我们开车到现场,吴宜玉棋牌室门口有很多人围观,马安云正准备发动摩托车,马安云看见警车后,还没等我们下车,马安云就拉开警车副驾驶的车门准备上警车,马安云说:“你把我带走吧”,我看他喝酒了,就问现场的围观人员发生什么事情,了解情况后我们就把马安云带到柳树泉派出所。13、被告人马安云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28日下午,我从柳树泉农场二连喝完酒回家,将摩托车停在光明小区10号楼三单元门前。和小邵(邵桂平)、一撮毛(郭保弟)在光明小区底商商店喝酒了,还去哪里喝酒不记得了。酒后在楼下吴宜玉棋牌室去玩,在棋牌室里面和张XX不知为什么发生了争执,我就从棋牌室往外走,感觉张XX从后面拽住我的衣领,用拳头打我的头。张XX的老公单XX从棋牌室出来,往我身上踹了一脚,我倒地。倒地之后还有人打我,我被人扶起来就往自己家楼下走,从棋牌室到我家楼下只有20~30米远,我从摩托车座位下面拿了一把刀子,就去了棋牌室,进到棋牌室就从侧面搂住单XX的脖子,右手拿刀平着朝单XX的正面上半身捅了一刀,然后被田立中拉开,田立中送我回家。回家后我觉得犯法了,就到楼下准备骑摩托车去派出所投案自首,正在发动车的时候,看到警察来了,就给警察说要去自首。我当时拿刀是因为单XX当着众人的面打我了,觉得没面子,就直接去拿了刀子,就要吓唬一下单XX,在单XX的肚子上划个口子,大不了赔点医药费。我使用的刀是木头把、单面刀刃、金属材质的,长大概有20厘米,宽3厘米,刀是平时杀瓜用的。1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单XX系他人用锐器作用于右前胸第一肋处致右肺上叶破裂、右肺上叶肺动脉、肺静脉断裂出血死亡。用作生物物证鉴定的1号检材(单XX血样)血液来源合法。15、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从被告人马安云鞋上、单刃尖刀上以及现场棋牌室圆凳上提取的血液,为被害人单XX所留。16、物证单刃尖刀、鞋子,证实: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作案工具。1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案发现场位于柳树泉农场吴宜玉棋牌室东侧房间;(2)从现场提取到血液,用作生物鉴定的4号检材(现场圆凳上的血痕)血液来源合法;(3)被告人马安云指认了拿刀的地点为柳树泉农场光明小区10号楼(现为16号楼)三单元门口。指认吴宜玉棋牌室东头房间是其致死单XX的地点。从八把单刃刀中辨认出编号3的单刃尖刀系作案时使用的作案工具。18、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提取现场桌子下方东侧距离东墙164cm、距离南墙135cm处血迹和桌子东侧距离东墙71cm、南墙90cm浅灰色圆凳上血迹,对作案工具匕首(单刃尖刀)、马安云的鞋子依法进行提取过程的事实。19、受案登记表、出警经过共三份,证实:公安机关接警情况以及被告人归案经过。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安云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1、收条一份,证实:被告人马安云的父亲马昌祥已向被害人妻子张XX代为赔偿三万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安云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后,不能冷静面对,妥善处理,而是采取极端的暴力手段,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安云辩解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马安云先与被害人的妻子发生争执后,仅因被害人对其踢了一脚,便怀恨在心,意欲报复被害人,遂又持刀返回现场,在对被害人实施捅刺时,无论从其所选择的作案工具,还是实施捅刺的部位以及捅刺的力度上,都表明被告人在报复时已经不计后果,其不顾被害人死活的主观故意显而易见,且实际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相一致,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安云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在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单XX先踢倒了被告人,存在过错。经查认为,被害人虽然在纠纷处理上也存在不理智的行为,踢倒了被告人,但在双方已经被人拉开,纠纷本已平息的情况下,被告人继而又持刀返回现场实施犯罪,被害人的不当行为虽与本案的发生存有一定的关联,但与被告人的持刀杀人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于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马安云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安云到案后,其辩护人提出的马安云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以及能够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马安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安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犯罪工具单刃尖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庆红代理审判员 胡旭东代理审判员 佳金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新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