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拱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陈景大与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大,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商初字第34号原告:陈景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建国。被告: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区荣大。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景大与被告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景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6元,由原告陈景大负担。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