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民四终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银风与被上诉人罗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银风,罗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四终字第2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银风,女,汉族,1957年3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健,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清泉,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银风与被上诉人罗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王银凤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3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银风、罗健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清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交新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不属于错误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35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775.70元,退还王银风。审判长 郝鸿标审判员 陈 予审判员 张永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