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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绍兴市恒建五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恒建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谯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绍兴市恒建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镜湖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国建,总经理。申请人绍兴市恒建五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贰零壹叁年伍月贰拾贰日、到期日为贰零壹叁年拾壹月贰拾贰日、票号为104000522315280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圆整、出票人为亳州古井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绍兴市恒建五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金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