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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4-223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于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川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某于2014年0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荣德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朱守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立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