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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天津四海的士有限公司与陶铁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铁,天津四海的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四海的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星路大通时尚花园28-3-101号。法定代表人陈仲严,董事长。上诉人陶铁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三初字第1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提起诉讼应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天津市红桥区,故本案应移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天津四海的士有限公司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依据《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提起诉讼,该合同中的“乙方”为上诉人,合同签约地为“河东区红星路时尚花园内”,且约定发生纠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被上诉人向合同签订地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