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法民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法民初字第0055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春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