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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曹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496号原告: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仪陇县杨桥镇,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被告:曹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仪陇县杨桥镇,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芳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