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曹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496号原告: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仪陇县杨桥镇,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被告:曹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仪陇县杨桥镇,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芳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