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郏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牛惠红与李铁婵、王双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惠红,李铁婵,王双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郏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牛惠红,女,1971年3月6日生。被告李铁婵,女,1965年10月23日生。被告王双利,男,1975年3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惠红与被告李铁婵、王双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惠红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牛惠红负担。审 判 长 胡小霞代理审判员 马晓沛人民陪审员 马现坤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红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