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郏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牛惠红与李铁婵、王双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惠红,李铁婵,王双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郏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牛惠红,女,1971年3月6日生。被告李铁婵,女,1965年10月23日生。被告王双利,男,1975年3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惠红与被告李铁婵、王双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惠红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牛惠红负担。审 判 长  胡小霞代理审判员  马晓沛人民陪审员  马现坤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红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