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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武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148号原告武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武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武某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建在开庭审理之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 判 长  孙安军人民陪审员  敖大焕人民陪审员  钟 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