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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曹国坤申请执行柳州市嘉诚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坤,柳州市嘉诚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曹国坤,农民,住址广西柳江县白沙乡大田村田垌屯*号。被执行人柳州市嘉诚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住址: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泰路东1号。法定代表人杨开沈,该公司总经理。曹国坤申请执行柳州市嘉诚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曹国坤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州市嘉诚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8日向法院交清全部执行款284.48元,本案应裁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曹国坤申请执行柳州市嘉诚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的(2014)鱼执字第12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水祥审 判 员  师豫江代理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