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民申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海航、韩锷离婚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申字第0002号再审申请人李××。被申诉人韩×。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韩×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和民一初字第0508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于2014年1月1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申请再审称:原审确认房屋价值970000元,未进行价格评估。法院也没有指定任何机构进行评估。我因为疏忽,就认可了该价值。庭审后从事房地产的朋友告诉我,此房屋的价格不止970000元,法院确认的价值与评估价值相差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有新证据,足以推翻(2013)和民一初字第0508号民事判决书,故向本院申请再审。申请对诉争房屋价值重新评估并重新分割财产。另外,因被申请人经济条件原因,该案一直无法执行,如确实无法执行,我申请将该房屋改判归给我,我向被申请人支付房屋补偿款。韩×提交意见称:申请人请求属无理要求。原审时房屋价值不是我一个人提出的,原来我们是想卖掉这套房屋,并询问了中介,所以才确认房屋价值是970000元。申请人当庭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判决后也没有上诉。申请人不应因房价上涨来找我们母女要钱。我收入每月只有1500元,离婚后申请人不给抚养费,也不给判决确定应付的车辆补偿金等。我已申请执行,我们双方应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可以互相抵偿,但申请人不同意。我要求按原判决执行,不同意申请人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审中双方同意共同购置的住房归被申请人所有并偿还贷款,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房屋补偿款。对于该房的价值,本院已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可以向房屋权威部门申请进行价值评估或自行协商确定价值。经双方自行协商确认该房市场价值为970000元。因此,原判决确定的房屋价值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的原则。法院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财产分割意见及确认的房屋价值,依法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现申请人提出重新评估房屋价值并重新分割财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原审判决尚未执行,申请人提出重新分割财产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鹏杰审 判 员 胡 捷人民陪审员 刘立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