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均娜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均娜,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李均娜,女,住桦甸市。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住所:桦甸市。代表人:陈丽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均娜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保险合同一案中,原告李均娜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均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均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原告李均娜负担50.00元,余款依法退回。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鹏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