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广东工业设计培训学院与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鸿亮,颜艳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立民申字第3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鸿亮,男,汉族,1959年3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颜艳娟,女,汉族,1949年6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再审申请人李鸿亮因与被申请人颜艳娟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鸿亮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未查明事实,严重损害李鸿亮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调查取证并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重新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颜艳娟受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李鸿亮与颜艳娟因重建房屋发生纠纷,事发当日,颜艳娟在李鸿亮的施工工地上,因阻挠李鸿亮雇请的工人施工而与工人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颜艳娟倒地受伤。原审判决经调取公安机关负责接警处理的材料,综合相关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李鸿亮未举证证明是颜艳娟自己故意跌倒的情况下,认定颜艳娟是在争执中被李鸿亮雇请的工人推倒导致受伤并无不当。因李鸿亮雇请的工人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颜艳娟损害,根据法律规定,李鸿亮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颜艳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李鸿亮将粪便水泼入颜艳娟的屋内,致使颜艳娟及家人生活起居的场所受到污染,已对颜艳娟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重大影响。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颜艳娟向李鸿亮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并考虑本案具体情况,酌定李鸿亮向颜艳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无不妥。至于李鸿亮认为应对颜艳娟财产损失进行评估的主张,由于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并非基于财产损害,对财产损失的评估并不能影响对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处理,且李鸿亮与颜艳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已另案处理,本案对此不作审查,故对李鸿亮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李鸿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鸿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贾小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颖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