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执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民光公司与李步强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步强,四川民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第197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步强。申请执行人四川民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光公司)。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民光公司申请执行李步强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李步强向民光公司交付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251号*单元*楼*号、*单元*楼*号房屋两套,支付案件受理费141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步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李步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因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民终字第33号判决书已判决民光公司清算,民光公司已丧失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另外,依照民光公司与其股东四川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的约定,本案诉争的房屋在建成后分配给异议人所有,民光公司也同意,只因民光公司与光华公司发生纠纷且已进入司法清算程序,才导致民光公司违约未将房屋过户至异议人名下,现民光公司已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清算,请求法院暂缓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金牛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步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251号*单元*楼*号、*单元*楼*号房屋腾空交付给民光公司,判决后李步强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成民终字第304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民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异议人李步强以民光公司已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清算为由,请求法院暂缓执行本案。另查明,民光公司尚未清算完毕注销。本院认为,本院(2013)金牛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名终字第3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光公司虽被人民法院判决解散但未清算完毕注销,民光公司仍作为清算法人存在,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步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岚审 判 员 李铮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涂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