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原告林启康与被告吕永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启康,吕永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79号原告林启康,男,汉族,居民。被告吕永坤,男,成年,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启康与被告吕永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启康于2014年2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启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启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启康负担。审 判 长 陈燕敏人民陪审员 邓永国人民陪审员 黄玉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婕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