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周商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五莲县圣洁纺织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五莲县圣洁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周商初字第0009号原告: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锡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晓源(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莲县圣洁纺织品有限公司。原告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来公司)与被告五莲县圣洁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洁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来公司委托代理人钱晓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来公司诉称,圣洁公司多次向其公司购买纺织助剂。2013年10月22日,双方经过对账,确认结欠货款48010元。后经其公司多次催要,圣洁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故开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圣洁公司支付货款4801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判决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和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圣洁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圣洁公司多次向开来公司购买纺织助剂。2013年10月22日,双方经过对账,圣洁公司出具给开来公司对账单一份,其中载明,…货款余额:至2013年9月30日结欠我公司货款为121850元。账目往来情况:…截止2013年10月22日我公司欠贵公司实际货款48010元。以上欠款需方承诺在2013年11月25日前付清,如逾期不付,供方可在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开来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盖章确认,圣洁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盖章确认。后圣洁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欠款,故开来公司诉至本院,诉请如前。上述事实,送货单复印件、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开来公司向圣洁公司供应纺织助剂,可以认定开来公司与圣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开来公司与圣洁公司对账并约定货款的支付期限,圣洁公司应按约及时支付货款。因此导致本案发生纠纷的原因在圣洁公司。开来公司主张以48010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判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圣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进行抗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开来公司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圣洁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开来公司货款4801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判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圣洁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元,两项合计1000元,由圣洁公司承担,该款已由开来公司预交,圣洁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给开来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张 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代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