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罗炳顺与张丽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炳顺,张丽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28号原告罗炳顺。被告张丽容。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炳顺诉被告张丽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炳顺于2014年2月12日以已与被告张丽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收回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炳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炳顺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两款合共145元由原告罗炳顺负担。审判员 柯铭培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文浩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