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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临民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吴林虎与杭州海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杭州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2232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杭州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杭州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桂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