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金执异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朱克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执异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克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显弹。原审第三人:郑湘军。上诉人朱克军因与被上诉人何显弹、原审第三人郑湘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执异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朱克军在指定期限内既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或缓交的申请,故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马美华代理审判员 赵 荔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艳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