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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鄂城民调确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夏轶华、华宁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轶华,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民调确字第00253号申请人夏轶华,女,汉族。申请人华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夏轶华与申请人华宁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人夏轶华、华宁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夏轶华、华宁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夏轶华、华宁撤回申请。审判员  柯素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红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