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梁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乾奇与被告王建中、苏春雷、周口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乾奇,王建中,苏春雷,周口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281号原告张乾奇,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建方,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中,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苏春雷,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回族。被告周口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乾奇与被告王建中、苏春雷、周口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乾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乾奇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窦玉巧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