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郏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郏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0年8月8日生。被告靳某某,男,1978年6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红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