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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XX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田刑初字第00093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寿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3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2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年28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浙AX***奇瑞轿车沿湖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区湖滨路永安大市场与相对方向姚多喜驾驶的皖DD***轿车发生相撞,后打架致两人受伤。民警到达现场时发现韩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韩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经检验鉴定,韩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2.2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多喜的证言,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抽血情况说明,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2013)法毒鉴字第342号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韩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14年3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兴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