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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行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尚保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博行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被执行人:尚保新。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尚保新一案,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国土土罚字(2013)第672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国土土罚字(2013)第672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萍审判员 栾贻山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