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道法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2014)道法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张芳英诉被告蒋刘革、钟斌提供劳动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英,蒋刘革,钟斌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道法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张芳英,女,1952年5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520508XXXX,汉族,农民,住道县寿雁镇XXXX。被告蒋刘革,男,40岁,汉族,住道县XXXX。被告钟斌,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道县人,住道县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芳英诉被告蒋刘革、钟斌提供劳动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芳英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刘革、钟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芳英撤回对被告蒋刘革、钟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777元,由原告张芳英负担。审判员 吴上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