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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彭冰雪与东莞市浤大鞋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冰雪,东莞市浤大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冰雪,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浤大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厚街村锦丰路。法定代表人:王容富,厂长。委托代理人:唐胜利、何妙佳,均系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冰雪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浤大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浤大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一、彭冰雪入职时间:彭冰雪主张其入职时间为2006年4月6日,浤大公司在劳动仲裁中对该入职时间予以确认,但在庭审中主张彭冰雪入职时间为2007年4月6日。彭冰雪提交其在浤大公司及源宝顺鞋制品厂的厂牌,其中浤大公司的厂牌显示其入职时间为2006年4月6日,源宝顺鞋制品厂的厂牌显示其入职时间为2007年4月6日。彭冰雪对此解释称其原持有的源宝顺鞋制品厂的厂牌曾遗失,应是重新制作时源宝顺鞋制品厂写错。浤大公司对此不予确认,主张应以对彭冰雪较不利的2007年4月6日作为其入职时间。由于两个厂牌均为源宝顺鞋制品厂(浤大公司)所制作并交付给彭冰雪的,因此,应由浤大公司对彭冰雪入职时间记载不一致作出解释,在浤大公司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法采纳彭冰雪的主张,认定其入职时间为2006年4月6日。二、彭冰雪工作岗位:技术员。三、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只于2007年12月20日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18日止。该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彭冰雪仍在浤大公司工作。四、彭冰雪工资收入情况:彭冰雪主张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浤大公司对此不予确认,主张为2872.25元/月。彭冰雪提交浤大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提交的工资表复印件,浤大公司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根据该工资表记载,彭冰雪在2013年2月仅工作14天,2013年7月仅工作10天,剔除上述两个非全勤工作月后计算得出彭冰雪离职前的工资标准为2933.5元/月。五、彭冰雪离职原因及离职时间:彭冰雪于2013年7月1日填写员工离职申请书,写明离职原因为“新厂不适应我”。浤大公司据此主张彭冰雪为自行离职。彭冰雪主张其离职的真实原因为浤大公司未为其足额购买社保,并称如填写真实的离职原因,则浤大公司将不准许其离职。但经询问,彭冰雪当庭表示其并未填写过真实的离职原因后被浤大公司拒绝离职。双方确认彭冰雪于2013年7月13日离职。六、仲裁请求:彭冰雪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浤大公司支付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3000元;2.浤大公司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15日未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4000元;3.浤大公司支付赔偿金21000元;4.浤大公司为其补缴2006年4月至2013年7月的各项社保共26100元。七、仲裁裁决结果:驳回彭冰雪在申诉中提出的所有申诉请求。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浤大公司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浤大公司原名为源宝顺鞋制品厂,后于2013年7月迁址更名为浤大公司。彭冰雪于2013年7月14日就本案涉劳动争议纠纷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厚街仲裁庭提出劳动申诉。浤大公司对彭冰雪提交的证据均确认真实,浤大公司未向原审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浤大公司已为彭冰雪购买了工伤保险、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及门诊医疗保险等社保。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彭冰雪提交的厂牌两个、社保记录复印件、辞职书复印件、工资表复印件、劳动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以及本案庭前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原审法院认为,彭冰雪、浤大公司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彭冰雪的各项诉请有无超出时效;二、彭冰雪的各项诉请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焦点一:彭冰雪的各项诉请有无超出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应签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其性质为惩罚性赔偿金,并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劳动而应获得的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起一年内主张权利。彭冰雪诉请支付2011年2月1日起至2012年1月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其于2013年7月14日方就本案涉劳动争议纠纷提起劳动申诉,因此,该诉请已超出时效。彭冰雪另诉请支付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7月15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结合其2013年7月14日方就本案涉劳动争议纠纷提起劳动申诉的事实,故其主张2012年7月14日前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已超出时效。焦点二:彭冰雪的各项诉请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彭冰雪要求浤大公司支付其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7月13日期间应签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已超出时效,且浤大公司亦不愿意支付,故原审法院对彭冰雪的上述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彭冰雪诉请的2012年7月14日至2013年7月14日期间应签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因双方之间所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10年12月17日期限届满,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没有续签且彭冰雪继续在浤大公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至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自2011年12月18日起应依法视为浤大公司已与彭冰雪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彭冰雪诉请2012年7月14日至2013年7月14日期间应签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彭冰雪诉请浤大公司为其补交社会保险。因依法缴交社会保险属于行政执法范畴,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处理,彭冰雪应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诉处理。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彭冰雪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由彭冰雪承担(已预缴)。一审宣判后,彭冰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彭冰雪只于2007年12月18日至2010年12月17日签订过一次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所有内容都是浤大公司事先填好或者经彭冰雪签名后再拿去填写的,且未发一份给彭冰雪。由于浤大公司未交一份劳动合同给彭冰雪,导致彭冰雪未能及时发觉浤大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未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内提起仲裁。二、由于浤大公司的原因,彭冰雪的仲裁时效应从浤大公司在劳动仲裁中当庭出示劳动合同的日期即2013年8月13日开始计算。三、浤大公司未与彭冰雪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浤大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给彭冰雪。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彭冰雪上诉请求:浤大公司支付彭冰雪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2268.5元;浤大公司支付彭冰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15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2803元;浤大公司缴齐彭冰雪的各项社保。浤大公司答辩称:浤大公司依法为彭冰雪购买了工伤保险、综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险等社保险种。浤大公司与彭冰雪在2007年12月18日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之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彭冰雪已工作超过一年,双方已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彭冰雪未对社保问题提出异议。2013年7月1日,彭冰雪以“新厂不适应我”为由自行离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彭冰雪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浤大公司应否向彭冰雪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12月17日到期,合同到期后至彭冰雪2013年7月13日离职之日,双方一直未续签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浤大公司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为2011年1月18日至2011年12月17日。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属于赔偿金性质,仲裁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彭冰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彭冰雪于2013年7月提起仲裁,上述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本院不予支持。因从2011年12月18日起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彭冰雪请求浤大公司支付2011年12月18日之后的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彭冰雪的上诉理据均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彭冰雪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 卫审 判 员  陈文静代理审判员  雷德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