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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商辖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姚爱娣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娣,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商辖初字第0012号原告姚爱娣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扬子江中路438-1号天地大厦3楼。负责人叶龙生,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爱娣与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而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2013年7月18日,盐城远洋高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为姚立海向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为期一个月的团体人身保险,后姚立海在保险期间死亡。另查明,盐城市亭湖区五星街道办事处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盐城市嘉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证明,证实姚立海于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居住在盐城市通榆南村十五号楼303室。本院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保险人姚立海生前经常居住地在盐城市通榆南村十五号楼303室,属本院辖区范围,即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为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少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