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陈执民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西安祺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祺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陈执民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祺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二路。法定代表人薛正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平,西安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旻,西安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渭河桥南。法定代表人张鹏儒,任该公司董事长。西安祺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陈民二初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祺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履行该调解书约定的“在2013年12月20日前付给原告货款3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14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9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祺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二初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书中“在2013年12月20日前付给原告货款30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赵民权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连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