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东调确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金华市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赔偿确认决定书(2)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决 定 书(2014)金东调确字第13号申请人金华市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行。委托代理人姓名诸葛文华。申请人张勇伟。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金华市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申请人张勇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曹立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金华市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申请人张勇伟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4年2月10日经金华市金东区诉调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申请人张勇伟支付申请人金华市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528元,款已当庭履行完毕。二、双方不得因此事再以任何方式发生纠纷,否则追究挑起方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立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