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李树忠,莫业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李树忠,莫业清,田继好,鹤山市新红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负责人张文才。委托代理人叶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忠,男,1957年7月11日出生,住广西苍梧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业清,女,1957年2月24日出生,住广西苍梧县。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小林。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欧阳红刚。原审被告田继好,男,1983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原审被告鹤山市新红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朱玉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树忠、莫业清及原审被告田继好、鹤山市新红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红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予李树忠、莫业清;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137445.70元予李树忠、莫业清;三、驳回李树忠、莫业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9.06元,李树忠、莫业清已预交,分别由李树忠、莫业清负担782.26元,由田继好、新红阳公司共同负担2346.80元并应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李树忠、莫业清,原审法院不另行收退。上诉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向本院上诉提出,原审法院对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依据不足。1.李德源的居住证有效期为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11月16日,居住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驿园中美玩具厂(以下简称中美玩具厂)。李德源的工作证明显示其自2011年3月1日起在佛山市南海区圣丰轧辊机械厂(以下简称圣丰机械厂)工作。因此,李德源从2010年11月16日至何时在中美玩具厂工作、居住不明确,故不能证明李德源在本案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地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事实。2.圣丰机械厂证明李德源从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1月30日在其厂工作,但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为2012年11月23日至2016年11月23日,即李德源在该厂工作时该厂尚未成立,故其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改判李德源的死亡赔偿金;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树忠、莫业清负担。被上诉人李树忠、莫业清答辩均称,李德源是广西人,在佛山工作已有几年,2010年在中美玩具厂工作时办理了居住证,后因不适应该厂的规章制度,2011春节后就到圣丰机械厂工作。圣丰机械厂成立于2004年,因组织机构代码证每4年换一次,故与其出具的工作证明并不冲突。李德源在圣丰机械厂工作时曾因工伤住院,有病历资料佐证。李德源从圣丰机械厂离职后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雅安化妆品厂(以下简称雅安化妆品厂)工作。综上,原审法院认定李德源在城镇地区工作、生活满一年以上,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依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田继好、新红阳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未作陈述。被上诉人李树忠、莫业清在二审诉讼中向本院提交了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圣丰机械厂和雅安化妆品厂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拟证明圣丰机械厂成立于2004年,雅安化妆品厂成立于2001年,与两厂分别出具的证明并不冲突。经质证,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李德源在上述两厂工作期间应当办理居住证。本院审查认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上述证据与本案相关,故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及原审被告田继好、新红阳公司在二审诉讼中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对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作如下分析:首先,李德源的居住证有效期从2010年11月16日开始,居住地址是中美玩具厂。在申请办理居住证时,通常申请人已经有了居住地址,且居住证的证明力较高,故该证据可证明李德源自2010年11月16日开始在中美玩具厂工作。其次,圣丰机械厂出具证明称李德源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0日在该厂工作。南海创伤手足外科医院的出院小结记载李德源因机器打伤致左上臂及全身多处疼痛出血活动受限于2011年5月21日至2011年7月4日在该医院住院。李树忠、莫业清称李德源因不适应中美玩具厂的规章制度,自2011年春节后到圣丰机械厂工作。李德源作为外来务工人员,在居住证有效期内更换工作确有可能。因此,根据前述圣丰机械厂出具的证明、医院出院小结、结合李树忠、莫业清的陈述,可认定李德源在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1月30日期间在圣丰机械厂工作。再次,从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圣丰机械厂及雅安化妆品厂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可知圣丰机械厂成立于2004年,雅安化妆品厂成立于2001年,即两厂出具证明时均已成立,故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上诉称圣丰机械厂在出具证明时尚未成立的主张不成立。最后,李德源系广西人,为外来务工人员,考虑外来务工人员的现实情况,结合李德源之前在佛山务工的事实,本院对李德源在雅安化妆品厂工作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本案事故发生于2013年5月2日,距离李德源从雅安化妆品厂离职时间较近,故事故发生时李德源在佛山务工期间的可能性较大。综上,李树忠、莫业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已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足以证明在本案事故发生前李德源已在城镇地区连续生活、居住满一年以上,原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李德源的死亡赔偿金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18.27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林彬代理审判员 何美健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晓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