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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永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宋永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54号原告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新街西段***号。注册号610000100406225。法定代表人王延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彭涛,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永颐,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永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彭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永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5日,其与被告宋永颐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宋永颐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得由原告出售的型号为XE470CK型的徐工牌液压挖掘机一台,对租赁物的名称、租赁期限、租金、费用、违约责任等做了明确约定,并约定其对被告宋永颐应付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项向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被告交付租赁物,但被告并未足额支付首付款及租金,其已将首付款及租金向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垫付。该款经其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宋永颐向其支付代垫已到期租金446040元、迟延付款利息20064.1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5日,原、被告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公司)签订编号为XGRZ-04-201211-0246的《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宋永颐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徐工公司租赁由原告出售的徐工牌液压挖掘机一台,型号为XE470CK,设备金额为227万元,租赁期限为自交付之日起36个月即三十六期,首月租金付款日为2013年2月1日。首付款合计459924.5元(包括首期租金22.7万元、保证金11.35万元、手续费40860元、公证费3064.5元及GPS管理费5000元,保险7.05万元),年利率为7.68%,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被告每月应向徐工公司租赁支付租金本息合计63720元,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应按双倍利率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原告对被告应付的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和回购责任。同日,原告与徐工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宋永颐应付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项向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2年11月1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该挖掘机,被告并未支付租金,至2013年8月共产生租金446040元。原告已向徐工公司支付被告所欠租金44604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20064.15元。审理中原告称利息是以下欠租金为本金,按约定7.68%年利率的双倍分段计算至2013年8月15日得出。上述事实,有融资租赁合同、保证担保合同、融资租赁计算表、整机收条、收款收据、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徐工公司依约向被告出租租赁物,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享有对垫付款项的追偿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446040元的诉请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双方约定延期付款利息按双倍利率计算,但因每月租金中已包含利息在内,故被告再以月租金为本金,按约定利率的双倍计算利息于法无据,依据公平原则,利息应按约定利率7.68%/年计算,故被告宋永颐应承担的利息为10032.0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永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恒安秦工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租金446040元、利息10032.08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57元,被告负担793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新代理审判员 张 彦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萍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唐萍送达时间: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